由于夫妻这层特殊的关系,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偿还的。但是如果存在如下两种情况,那么是需要归还的,第一种情况就是,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明确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二种情况就是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借出的系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俩结婚后财产共同所有,那么因共同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不属于民法中认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这种情况下两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具有占用和处分的权利,而且这种所有权是及于全部婚后共同财产的,此时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方离婚后据此主张债权,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如果这笔钱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只要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则应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相反地,如果夫妻俩结婚前约定两人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大众常说的“AA制”,则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无论这笔借款用作何途,夫妻之间均形成了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借钱款的一方可依据协议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法律承认的“AA制”仅限于夫妻双方有书面财产约定协议的情况,夫妻双方口头约定的,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1、夫妻的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夫妻的共同债务界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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