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看出,机动车是可以更换车身颜色的,但是需要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业务。
1、申请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2、禁止性条件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不符合环保规定的。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属于流动人口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或者公安派出所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居住登记告知单等登记凭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五)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
(六)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原件(属于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改变的)(自行出具);
(八)《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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