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01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一、查询此次执法行动的管辖部门。
二、车主需持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购车发票等)、合格证、身份证到执法部门接受处罚后,拿着处罚凭证领车。
执法部门处理程序:
第一项,阅读《关于违法停放车辆的处理流程》;
第二项,登记车主信息,注意携带本人身份证和车辆的相关合法证明材料
第三项,观看警示教育片,做到安全出行、文明停放。
第四项,车主填写承诺书,并将车架号和车牌号写在承诺书上。
第五项,带上签名后的承诺书接受处罚。
第六项,带上开具的处理结果单到车辆停放地点,将处理结果单交给工作人员取回被扣车辆。
(各地区处理程序不同,仅供参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划定的区域线内;在法律责任条款第八十九条规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