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头条新闻 >> 新闻详情

2019年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有什么区别?涉及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21 浏览:
导读: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包括的内容有哪些?涉及虚假宣传会被如何处罚?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有什么区别?

虚假宣传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2019年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有什么区别?涉及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一般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形式的商业宣传多围绕有关商品或服务方面的信息,集中体现在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商品的产地、价格、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况,虚假广告内容与一般广告一样广泛,可以涉及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各种状况,虚假宣传经常涉及的内容有:

  (一)商品的特征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诈广告经常把商品的特征大加美化,夸大商品的效能,经过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费者的信赖。

  (二)商品的原料决定商品的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种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种原料构成的,看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等等。

  (三)商品的来源作为广告内容之一,主要是从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它对于驰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广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凡是以明确表示一个特定地理概念的广告称之为直接产地广告。如果广告里没有明确表示一个特定的地理概念,但在交易中,消费者通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知道有关商品的产地,这种广告即称为间接产地广告。

  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都关系到商品的声誉,所以不正当竞争者常常拿假冒优质商品产地做广告诈欺消费者,有些劣质商品虽没有假冒他人的商标而不受商标法的禁止,但却假冒名牌商品的产地来迷惑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禁止这种欺诈行为。由此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起到的作用有时商标法是无法代替的。

  (四)商品的价格在广告中任意变换,借以招来顾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吸引顾客,竞争者通过广告把商品(或服务)宣传得完美无缺,但他们不标价格,不愿把令人生畏的价格(或收费)暴露出来,他们即便在广告中标上价格,也往往标上"引诱价格"而已,这种引诱价格形式很多。

  (五)企业的历史渊源及规模。例如,在广告中给商店冠以"百年老店"的称号,但实际只有数十年历史。这可以作为广告所涉及的内容,欺诈广告往往将这些情况大力夸张,以蒙骗顾客,还有虚假的还本销售,谎称免费的虚假宣传行为等。

涉及虚假宣传会被如何处罚?

2019年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有什么区别?涉及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有什么区别?

2019年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有什么区别?涉及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1.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

  旧《消法》第39条中涉及此问题时采取了“虚假广告”的表述,随后在新《消法》第45条中,将其修订为“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笔者认为虚假广告系虚假宣传概念的下位概念,原因有二:一是从逻辑上讲,广告系宣传的方式之一,因此,虚假宣传当然包括虚假广告;二是新《消法》第45条的表述也反映出立法者认为虚假广告系与其他宣传方式并列的虚假宣传方式之一。

  2.虚假宣传与引人误解的宣传

  新《消法》第20条采用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表述,意为“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中,这两个概念区分并不明确,往往进行混用。体现如下:

  (1)法条之间常混用这两个概念。在前述规范虚假宣传的规定中,旧《消法》第19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采用了“引人误解”的说法,而旧《消法》第39条、《产品质量法》第59条、《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则采用了“虚假”的说法,法条在规范该行为时并未严格区分,而采取了混用的模糊态度。

  (2)司法实践中亦混用这对概念。以“黄志宏诉奇瑞汽车公司案”为例,判决书中“被告的宣传行为仅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为经营者禁止虚假宣传的禁止性规定”采取了“虚假”的表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则为“引人误解”,因此,司法裁判者在适用时并未突出两者的区别。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