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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婆留下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夫妻财产是对半分吗?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27 浏览:
导读:当夫妻感情破裂的时候,离婚是唯一的选择,新生活的开始也少不了各种花费,而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就需要合理分割,保障双方未来独立的生活,那么, 公婆留下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夫妻财产是对半分吗?离婚财产不分或者少分有哪些情形?下面,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看看吧,欢迎阅读。

公婆留下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0年公婆留下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夫妻财产是对半分吗?

  《婚姻法》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离婚前,公婆都去世,且没有指定财产只是给儿子一个人的,那就归儿子夫妻共同所有,那离婚时就是共同财产。如果已经指定是给儿子一个人,那就是婚内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半分吗?

2020年公婆留下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夫妻财产是对半分吗?

  离婚财产不是一定对半分的,根据离婚时的具体情形和过错程度,双方所得到的财产是不等量的,即不一定是平均分割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从条文的意思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尊重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协商不成的,按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这是婚姻法中确定的重要原则,也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当然,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采用这个原则,也要因案情而定,例如女方的获得财产能力优于男方,这种情况下照顾女方的具体情形就不存在,所以女方也不存在可以适当多分财产的可能性。

  另外,离婚财产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割: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离婚财产不分或者少分有哪些情形?

2020年公婆留下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夫妻财产是对半分吗?

  在我国法律规定上,的确有少分财产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其他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并没有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如还有隐藏、转移的行为,是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除此之外,所谓照顾无过错方就要多分财产纯属误读。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意见中的 “照顾无过错方”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已被新修正的《婚姻法》所摈弃,现行《婚姻法》并无采用夫妻财产分割上的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

  当然,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即是说,对于法律上的无过错方利益的照顾,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方式,而不是对财产分割的份额予以调整的方式予以照顾。

  不过,这里明确规定的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这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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