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貌鉴别:分别查看发票纸张上的防伪水印、发票上的“发票监制章”、卖家公章以及票面基本信息是否正取齐全;
2.网上鉴别: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分别填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以及“验证码”等信息,进行检验;
3. 可拔打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区号+12366)进行咨询、查询。
4.税务机关鉴别:可以带上发票去当地的税务机关鉴别,也可以打电话给税务机关提供“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以及“密码”(如果有“密码”的话)进行查询。
1.尚未抵扣
如果取得的虚开发票或假发票尚未抵扣,可退回给开票方,并要求其作废后重新开具与真实情况对应的发票。
2.已经抵扣
(1)当月抵扣
如果收到的问题发票已经抵扣,但还处于开票当月的话,首先要去自己企业所属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该问题发票的抵扣,并退回给开票方,要求其重新开具与真实情况对应的发票。
(2)已过抵扣当月
如果问题发票已经抵扣且已过抵扣当月,需要向自己企业所属税务机关说明取得问题发票的原因,补缴问题发票抵扣的税款以及相应滞纳金。
注意:假发票是不能作为报销、付款凭证的,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果不慎未发现发票为假,被税务机关查到会被要求做纳税调整。如果被发现是非善意取得的,还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非善意取得将受到如下处罚: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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