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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企业遇到安全事故应当怎么处理?如何确定事故主体?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2-09 浏览:
导读: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能看到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在生产生活时,由于没有注意和重视生产的安全性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那么,企业遇到安全事故应当怎么处理?

企业遇到安全事故应当怎么处理?

2020年企业遇到安全事故应当怎么处理?如何确定事故主体?

  1.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方面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分析、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认真进行事故的分析统计上报。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基本方针,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公司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企业员工培训和演练,紧急情况下立即启动预案,并且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将按照不同事故等级、性质和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0年企业遇到安全事故应当怎么处理?如何确定事故主体?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发生安全事故后如何确定事故主体?

2020年企业遇到安全事故应当怎么处理?如何确定事故主体?

  事故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负有责任并应受法律制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受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

  (一)事故发生单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依法应当履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因其违法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救援和接受调查的义务。据此,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不仅要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还要对其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对生产经营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如果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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