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9最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在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关于土地承包法在1月份开始就要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实施,这次新修改的土地承包法落实了土地承包权三权分置政策长久不变,更加进一步的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2003年3月1日下发的土地承包法有些内容没有修改,大家如果有需要的最想版本的话可以子啊土流网找到最新版全文。
1、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一: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制度
农民伯伯都知道以前在农村只有两权,分别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在国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一个土地经营权,所以现在在农村土地是实施三权分置制度的,这三权分别指的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以后不再是两权啦,这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新权利。
新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有哪些新规定呢?一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介绍;二是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三是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相关登记制度;四是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五是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相关制度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农民可以放心的把土地流转出去,然后又可以进城赚钱。
2、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二:农民在农村没有土地就失去一切?
现在很多人都进城打工,但是又担心自己的土地,有的农民觉得把土地流转给承包户就以为着失去了土地,其中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关于这一问题可以彻底打消农民们的这种念头。农业农村部孙邦群明确给出了大家答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属于物权。所以从这点可以了解到不存在你把土地流转出去之后就会失去土地,所以农民朋友别再有这样的想法啦,国家实行土地流转也是帮助农民致富。
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三:农民进城以后,土地怎么办?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政策的推动,很多农民开始在城市买房并且落户,但是这中间会涉及到土地问题,关于农民进城以后土地会不会被回收,每年都会有有网友来提出修改问题,在这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做出了明确的答案,规定了农民进城以后国家会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产权,地方政府不得把退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城市落户的条件,其中新法也规定了在承包期间内,承包落户进城落户的,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回发包方,如果不交回发包方的国家也鼓励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对于农民进城落户之后土地怎么办做出了这样的决定也是给他们吃上一颗定心丸,不用再担心土地会被无偿收回。
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四: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
在农村一直就有男女不平等的思想,特别是父母生了两个女孩的,两个女孩都嫁出去了,这时候有些村委会就会收回土地,这次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殊保护。
(1)一是规定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妇女在家庭里面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不能出现你是女性就不能拥有这项权利的说法。
(2)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些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也就是说如果你家里进行土地确权发证的时候妇女名字可以加在确权证书上面的,你是有权利的。
(3)三是外嫁女土地问题得到解决,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外嫁女娘家的土地不能收回,如果在婆家没有分到土地,娘家的土地更加不能收回,如果有遇到被收回情况的,可以走法律程序的,因为最新从土地承包法是做出有关规定的。
(4)四是在农村地区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
以上4点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一些内容。
一、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二、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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