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审议尚未正式通过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四章离婚中规定,
第八百五十四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共计 1260 条,该草案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其中物权编、合同编、继承编已经过两次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已经过三次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便是其中一篇,根据草案第 1260 条的规定, 民法典审议通过后,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包括通过才两年多的《民法总则》都将被废止。
撤回离婚前的时限,也就是之前经常引发热议的“离婚冷静期”,也就是说2020年离婚没那么随意了,冷静期使离婚变难了。
不过“离婚冷静期”不是第一次出现了,之前是有先例的。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改革试点工作,此后多地法院陆续开始“离婚冷静期”的试点。2017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4个月后,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发出该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2018年7月,广东高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
同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离婚冷静期”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协议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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