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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产假最新规定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1-13 浏览:
导读:女职工享受带薪产假属于其合法权利,国家也在立法层面上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有详细规定产假天数及产假期间工资发放问题,因国家全面放开“二胎”对于产假这部分规定有大部分人不是很清楚,大律师网小编今天就给大家带来“产假新规定”的相关内容,那么,2020年产假最新规定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产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吗?一起去阅读了解吧。

2020年产假最新规定

2020年产假最新规定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

  法定基础产假为98天,部分地方规定政策内生育还享受30-90天的奖励假,丈夫享有7-30天的护理假(男性陪产假),生育女职工可以将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与产假合并使用。

  2019年08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707号(社会管理类135号)提案的答复,人社提字〔2019〕47号

  (三)关于育儿假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考虑我国国情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的产假标准14周的基础上,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并规定女职工如果难产(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是基于对女职工生育的特殊劳动保护,其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假和男性护理假等奖励假性质不同。其目的是为了使女性生育分娩后生理机能逐渐恢复到怀孕前的健康状态,以及恢复分娩时的体能消耗,其长短主要由恢复身体所需时间确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设立“育儿假”。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外,目前大多数地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下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女职工还享受30-90天的奖励假,丈夫享有7-30天的护理假(男性陪产假),并明确工资待遇照发。目前我国劳动者每年除享有115天休息日、节假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5—15天的带薪休假,生育女职工可以将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与产假合并使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育女职工的休假时间。职工休假不仅涉及职工劳动报酬和企业用工成本问题,还涉及企业岗位人员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方面。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假期增加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生产经营发展以及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等方面的影响,积极向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生育奖励政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产假相关的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

2020年产假最新规定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就是原来老的法律规定中所说的产假工资。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后,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生育津贴”这一名词逐步取代了原来的“产假工资”。这一点,也可以从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中比较直接地看出。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或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三条中明确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

  而辽宁省是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对产假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的意思,采取了即直接又隐晦的解释。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是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其他项目费用;二是生育津贴,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及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产假期间发放产假工资的补贴。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产假期间的工资。

  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这里的核心关键在于: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生育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

  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产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吗?

2020年产假最新规定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

  女职工产假由国家规定产假98天及地方规定延长产假(生育假)组成,我们认为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的,不作顺延;

  若是本省规定的延长产假休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应作顺延,如江苏省,则顺延。

  目前,国家层面关于产假天数的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该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女职工产假的基准天数,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该98天产假中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

  进一步追本溯源,我们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最早见于195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日(该产假天数已调整为现在的98天);1953年1月26日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虽然这一细则规定历史久远,但并未废止。各地实践中也基本遵循该细则规定,按自然日计算产假期限,即女职工产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如产假休假遇到法定节假日的,不予顺延或补假。

  众所周知,国家在2015年12月27日修改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实行二孩政策。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此,各省市根据法律授权,纷纷修改了本地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本地区延长生育假的具体天数(奖励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从上述规定可见,江苏地区规定的延长产假的30天中是不包括法定休假日。如果在该延长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应当予以顺延或补假。上海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使用的“法定休假日”,我们认为就是指法定节假日,具体休假天数可见《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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