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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分级预防分哪三个等级?可采取哪些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1-17 浏览:
导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都已经发布有一段时间,正在火热的修订中,每次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都会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甚至网友呼吁及时修订条款不要一味宽容未成年人犯罪,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未成年人渣保护法”,甚至是成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是立法是一发动全身,丝毫不能任性,大律师网小编今天带来“未成年犯罪”的相关内容,那么,未成年犯分级预防分哪三个等级?可采取哪些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定是怎样?一起看看吧,欢迎阅读。

未成年犯分级预防分哪三个等级?

未成年犯分级预防分哪三个等级?可采取哪些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

  1、不良行为

  修订草案明确,不良行为是指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9种。

  根据原2013年1月1日期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对不良行为有明确规定,而在201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有了新变化。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01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以致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动;

  (八)观看、收听含有色情、淫秽、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

  (九)其他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

  2、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包括结伙斗殴;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辱骂、殴打他人;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等9种。

  根据原2013年1月1日期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01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犯罪行为

  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统筹考虑了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的关系,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可采取哪些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未成年犯分级预防分哪三个等级?可采取哪些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1、予以训诫;

  2、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责令具结悔过;

  4、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

  5、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

  6、责令接受心理辅导、矫治或者其他治疗;

  7、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

  8、责令遵守其他促进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要求。

  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订草案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定

未成年犯分级预防分哪三个等级?可采取哪些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

  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

  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二)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

  对未成年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三)缓刑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四)免予刑事处分的适用

  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适用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对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

  1、未成年罪犯认罪服判,遵守教育改造规范,积极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减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认罪悔罪,并有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也可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缓刑考验期。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未成年罪犯,二年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应即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对未成年罪犯减刑时,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六个月以上为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予以假释。

  4、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释,应当从严掌握。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成年,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对其减刑、假释,仍然可以适用对未成年罪犯的从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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