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由于首先想到的是治疗,对往往会忽略证据的收集和保管,遗失或者疏忽获得赔偿的主要证据,导致日后因为缺乏证据而无法获得应得的赔偿,为了在身体收到伤害的同时,能够获得最大的经济补偿,受害人要注意:
1、受伤后,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切勿私自处理,以免后患无穷;
2、保留治疗中的各类费用支出的凭证,包括:医疗费、药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等);
3、出院时别忘了要求医生开具医院证明:一要证明病情,二要建议休息x个月。如果病情严重或出院后不能自由活动、需要他人照顾的,可以要求医生出具建议卧床休息或需要护理x个月的证明。
4、如果伤势较严重或受伤后大量出血,可以要求医生在病历及诊断证明书中写明加强营养,以助恢复。这是获得营养费的重要证据。
5、出院以后切记至少每个月去复诊一次,复诊时如果需要休息,一定要要求医生出具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证明,因为门诊的建休证明最长只能开一个月。如果医生只同意给你开建休半个月的证明,半个月后你要继续去复诊并要求开建休半个月的证明,在误工时间上一定要证明是持续的。这是以后要求赔偿误工费的唯一依据。
6、如果你是外地来城市务工的人员或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生活多年,要找到你受伤前一至两年的暂住证,这将是能获得按城镇标准赔偿的重要依据。
7、如果受伤比较严重,可能构成残疾的,在治疗结束后,一定要做伤残鉴定,这是获得残疾赔偿金以及继续治疗费的依据。
8、发生伤害后,为免法定的赔偿数额被少算,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相关赔偿,切忌直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
一般按下列方法计算即可:
1、医疗费用部分
(1)医疗费:凭医疗票据或证明。
(2)后续医疗费:凭医疗机构证明。
(3)误工费:按自己的工资收入损失或当地平均职工工资收入赔偿,农村按平均可支配收赔偿。
(4)护理费:按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赔偿,但费用需要合理。
(5)交通费住宿费:以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为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应当以正式发票为凭。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规定,但现在这个规定太旧,没有合理的法定依据。
(7)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2、伤残赔偿部分
(1)伤残赔偿金:按当地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或农村纯收入,全残赔偿20年。。。十级伤残赔偿2年。
(2)伤残用具费:依实际发生费用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所负担的被抚养人,按平均消费性支出,未成年人抚养至18岁,老年人计算20年,每超过60岁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算5年。但每年总和不能超过平均消费性支出值。同样需要乘上伤残比例系数,并且需要扣除其他负担该扶养义务人的义务份额。
3、如果死亡:
(1)丧葬费:受诉法院当地平均职工月工资,计算6个月
(2)被扶养人生活费: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3)死亡赔偿金: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4、其他: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在赔偿之内;证明有精神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
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1)判决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
(2)判决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2、继续给付方式: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1)适用的赔偿项目如下:
①残疾赔偿金;
②被扶养人生活费;
③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
不适用于以下项目:
①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
②死亡赔偿金;
③精神损害抚慰金。
(2)以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为条件;不以赔偿权利人同意为条件。
(3)定期金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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