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必须遵守。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 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小编以厦门市为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中提到,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 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
再举例南京市,《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市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知》通知要求:南京市域内所有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1月29日又再次发文将复工复业的时间调整为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空气净化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生产单位,钢铁、化工等连续生产企业,以及市民生活必需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供应等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正常经营。确需提前复工复业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业;复工复业的企业,需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及时组织人员管控和检疫检测,全面开展生产、作业场地及食堂等人员集聚区域的定期消毒,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
因此,除了特别规定的行业,对于地方政府发布的禁止提前复工的通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和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措施,如延迟复工开业、延长来自疫区人员返回复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以及进行体温检查等政府部门要求的相关防控措施。
生产经营性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或者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同时,结合上文提到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各生产经营性单位在疫情防控中承担着尤为重要的责任,如果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更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应主动与员工联系沟通,了解员工春节假期期间的出行信息,对于在14天以内有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停留、居住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通知其不要返岗上班,在获得合格的体检报告后,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上班;对于返岗上班前的相关待遇问题,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同时,对于相关个人信息和隐私,企业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当地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日常工作;
(二)做好返乡员工的登记工作,发现有需要上报的情况,如途径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及时上报;
(三)督促员工在办公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使用口罩,倡导员工多洗手,避免待在人群密集场所;
(四)告知员工尽量避免公共交通工具通勤;
(五)提倡自带饭菜,各自自行用餐,避免集中用餐和外出聚餐;
(六)有条件的可适当进行员工日常体温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就医;
(七)有条件的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于办公场所每日消毒;
(八)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发现疑似病情,或出现员工拒绝就医或配合隔离治疗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给疾病控制机构或公安机关;
(九)日常公布正确的疫情信息、宣传防控手段,告知员工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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