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复工后发现1例病例的情况下,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出现病例的企业,作为疫点,在按照相关规范落实各项措施基础上,应做好:
(1)密切接触者管理。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每日随访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指导观察对象监测自身情况的变化,并随时记录。做好病人的隔离控制和转送定点医院等准备工作。
(2)重点消毒。做好病例生活和工作区域等疫点的消毒。
如果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的情况下,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的企业,将可能播散的范围作为疫区。
在采取以上两种措施以外,进一步落实“疫区封锁”、“限制人员聚集”等措施:
(1)疫区封锁。对划为疫区的企业单元、厂区单元,必要时采取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及时做好房屋、交通工具等协调保障工作。
(2)限制人员活动。疫区内限制生产、就餐等聚集性活动,员工集中隔离观察,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如果复工后一个企业、一个工厂发现了确诊病人,对这个企业我们首先要对确诊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全面了解清楚,第一方面,要与这个病人了解清楚,他最近都接触了哪些人,去了哪些地方。第二方面,也要与单位员工了解清楚,哪些人和他接触过,他去过什么场所。
通过了解,找到密切接触者,对这些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观察,在这期间如果发现这些密切接触者有健康方面的问题,立即就医。如果这个病人没有被早期发现,在单位和企业出现了广泛传播,这个时候就要对企业或单位采取一定措施。如果病例的发现较早,对于密切接触者采取了严格的医学观察措施,是不需要对这个企业或单位进行关闭的。
企业有以下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3)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
(4)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5)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6)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7)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有配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8)积极配合政府卫健部门等检查监督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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