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无论病情轻重,订立遗嘱均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通常情形下公民可通过下列任一形式订立遗嘱:
公证遗嘱,由患者本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患者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附年、月、日。
代书遗嘱,由患者本人陈述,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患者本人签名。
录音遗嘱,由患者本人在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口述,并制作录音。
口头遗嘱,由患者本人口头陈述,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限危急情形下采用,危急情况解除后,患者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重新设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归于无效。
鉴于司法实践中,遗嘱可能会因为某些瑕疵被法院认定无效,建议有此方面需求的患者联系专业人士获得帮助。如果需要进行遗嘱公证的,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具体办理的手续。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就是说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的,才按照法定程序继承遗产。
对于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家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制度,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须在下列情况下适用:
(1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
(2)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 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
(6)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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