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20 年第17 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 年第18 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等。
2020 年2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中要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包括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等。
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答案是肯定的。2020 年1 月30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 年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 月24 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 年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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