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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合同不能履行能以“不可抗力”免责吗?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2-26 浏览:
导读: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自爆发以来,国家全面统筹,各地政府积极部署,社会各界响应号召,开始“战疫”,疫情对各业都造成冲击,交通管制导致的物流的阻塞,延迟复工的停工停产都影响到各方面,最直接的是合同的履行,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疫情合同履行”的相关内容,那么,疫情期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合同不能履行能以“不可抗力”免责吗?合同无法履行企业有什么义务?一起阅读了解吧。

疫情期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疫情期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合同不能履行能以不可抗力免责吗?

  疫情期间的法律风险控制可总结为“积极面对,保全证据”。

  具体有:①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因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拟采取的减少损失措施;②可就后续合同履行提出协商意见,如判断因疫情造成后续合同履行已不公平的,可提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③注意保护书面证据,疫情发生后,企业或个人确有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如隔离通知、就诊病历、材料供应方因疫情不能供应的通知等)。

  (1)买卖合同。受疫情影响,卖方主要有不能按时交货、交货不能等;对买方的影响,主要有不能按时付款、购买标的物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比如下游的厂商因疫情解除合同)等。卖方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包括:①及时将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的合同情况通知买方;②应就合同后续履行及免责事项提出协商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买方损失;③一旦疫情结束的,应及时履行供货义务,但买方已明确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外;④如疫情结束后,原合同继续履行对其已明显不公平的,卖方可根据公平、诚实守信原则,提出或响应买方的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买方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包括:①如因疫情影响造成逾期付款的,应提供相应证明并通知卖方,否则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②催告或响应卖方对后续合同履行的意见,明确因逾期交货将造成的损失;③如合同目的因疫情已无法实现的,应提供相应证明,及时通知卖方解除合同,提出合同结算意见,否则因此造成卖方损失扩大的,买方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租赁合同。受疫情影响,势必造成租赁物闲置、无收益或收益大幅降低等现象,承租人将就此提出退租(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减少租金等。暂不考虑因疫情造成承租人自身履约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对存续租赁期间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承租人提出以上请求的,应以疫情对租赁关系影响程度进行区分。如疫情持续时间长(超过3个月的),因此造成租赁物闲置、无收益或收益大幅降低等现象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具体标准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商定或由法院裁定;如因疫情承租人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租,对承租人有效使用承租物期间的租金按合同计算,对承租人未有效使用承租物期间的租金按前述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承租人为租赁进行的其他投入(如装修、雇工等)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也无需补偿。如疫情持续时间短(3个月以内),因此造成租赁物闲置、无收益或收益大幅降低等现象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具体标准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商定或由法院裁定;但如承租人因此主张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除有充足证据证明以外,为平衡租赁双方的关系,基于公平原则,一般不予认定。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于本次疫情发生于2019年春节期间,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疫情主要将对于后续承包方复工产生不利影响,发包人因工期延长所受损失是传导效应。①工期延误的责任。本次疫情是不可抗力事由,构成建设施工中的不利物质条件,因此造成合同工程不能按时竣工的,承包人应当免责,发包人应顺延工期。如工期延误造成的费用损失,则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合理分担;②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上涨的损失承担。本次疫情将对国民经济造成较大的影响,后续将导致工程材料、设备的价格上涨、运输费用的增加等,除因承包人延误工期造成的情况外,根据相关部门规章和合同约定的一般规则,因本次疫情影响工期,造成后续工程费用增加的,属于发包人的风险,上涨费用主要由发包人承担。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疫情期间合同不能履行能以“不可抗力”免责吗?

疫情期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合同不能履行能以不可抗力免责吗?

  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以新冠肺炎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新冠肺炎大规模爆发之前

  合同签订在疫情大规模爆发之前,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如果当事人在新冠肺炎大规模爆发之后签订合同,则不属于“不能预见”。

  二、免责程度以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程度而定

  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可分为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迟延履行,程度依次降低。假设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的履行影响较小,比如仅达到“部分不能履行”时,则当事人仅可主张部分免责,而不可主张完全免责。

  三、不可抗力之前不得有延迟履行的情形

  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已经延迟履行的,则表示其产生违约行为的原因不是新冠肺炎疫情,因而不能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免除责任,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无法履行企业有什么义务?

疫情期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合同不能履行能以不可抗力免责吗?

  (1)通知义务

  ①通知时间

  建议应在通过相关新闻、政府通知等渠道了解到疫情确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时,立即向合同对方发出通知。

  ②通知内容

  通知方应告知相对方,因本次疫情,己方无法履行某合同的某义务,并载明己方所在地区、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区本次疫情的情况、己方遭受行政防控措施(如停工、停产)的具体情况、合同履行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如交通运输延误)等。

  ③通知形式

  通知的形式应按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同时,从沟通效率角度出发,可在选择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即时通讯方式通知的同时,以书面邮件形式(EMS邮寄)留存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

  (2)证明义务

  企业应向合同相对方提供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具体可包括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次疫情的实时性证明材料等;如涉及继续履行将对己方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还应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客流量锐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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