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申报:(适用本地或异地工伤)
1、申报:发生工伤,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在12小时报
2、医院:发生工伤时,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对员工进行就近入院抢救,医院必须是镇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当地基本医疗认可的医院均可;就近入院抢救时,一定要盖上“急诊章”;
3、就医:就诊时需告知医生当时症状及发生的经过;
(二)就诊
1、病历:请保存好病历原件(盖上急诊章,不写工作单位);
2、发票:请保存好所有的发票原件,即医院的收费收据原件;
3、用药清单:如是门诊治疗,请在每次门诊交费后及时要求医院打印“用药清单”,并完好保存原件;
4、用药清单:住院治疗请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打印“用药清单”(出院小结);
5、用药:请按医保用药范围,进口药不可报销;
6、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就诊后,请要求诊断医生马上写“诊断证明书”,并保存原件(不写工作单位,只写伤者姓名即可)
(三)工伤申报、理赔手续的办理
1、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所开具的)原件;
2、事故说明书,伤者本人签名,手印;证明人一、二,签名,手印;
3、工伤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5、工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
6、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日内,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7、检查报告书:如有拍照检查,如:x光、ct等,请完好保存“检查报告书”原件;
8、注意事项: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上不出现工作单位,只出现伤者姓名即可。
(四)赔款到帐
1、上述资料齐全后,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2、社保在收到理赔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处理及转帐,并通知我司。
3、我司收到理赔款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帐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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