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情节恶劣的,可能有如下违法行为:
1. 暴力讨债过程中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涉嫌构成非法拘禁。
2. 暴力讨债过程中对借款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3. 暴力讨债过程中采取暴力方式殴打等故意伤害借款让身体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为犯罪手段的“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除了以上“三宗罪”,过激的讨债行为还可能触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等。
遭遇暴力讨债可以第一时间报警,公民遭受到被暴力追讨债务的,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如果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1.暴力讨债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暴力讨债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暴力讨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 作为犯罪手段的“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激的讨债行为还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等,按该罪名量刑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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