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武汉市的标准为按照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各地不同,从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分四档: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具体以当地官方政策为准。
疫情期间,企业停工是有工资发放的。停工第一个月正常发放工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地政策发放。
1月份的工资应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2月份及以后的工资,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推迟发放合理。
本次疫情的发生是国家、企业乃至员工都不愿意看到的,如果停工期间企业不发放工资,建议先与企业友好协商解决,想必企业是会理解的,如果协商不成,再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解决,可以通过:
(1)向当地劳动监察委员会投诉。求助可以打工会组织的热线“12351”,亦可以打劳动监察热线“12333”投诉,也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窗口当场反映情况。
(2)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无法解决的,劳动者只能收集存在劳动关系与拖欠工资证据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纠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必须要先经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除一裁终局的裁决,单位不能起诉的外,其它裁决任何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具体明确停工期间,劳动者不提供劳动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的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内容与此相同),故生活费标准仍由各地确定。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情况看,可以分为六种情形:
A: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天津、海南;
B: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甘肃、内蒙古、山西、广东、广西、江苏、浙江、河南、河北;
C: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陕西;
D: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北京、安徽、山东、四川、青海、重庆、吉林、新疆;
E: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湖南;
F:按照当地已有的停工期间生活费标准执行:江西、辽宁、福建。例如,《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有限放假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的生活费,应按职工扣除奖金、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后的工资额的70%或企业职工月工资的60%计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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