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 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 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十条措施的公告》第七条规定,落实出租房管理主 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理,遇有情况及时报告。 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 租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因此,房东隐瞒、拒不配合疫情防控 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租赁用于日常居住的房屋。
居住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小,一般不足以减免。对于日常居住的房屋,无论疫情是否发生,春节期间均不会影响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即使是疫情发生后,对于短期的迟延复工、延长春节假期,也不会造成大部分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房屋的情况。因此,承租用于日常居住的房屋,不能强制要求房东减免房租。对于减免租金的问题,租赁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公平原则视具体情况,由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对于围困在重点疫区的承租人,如果因政府防控措施导致长期无法返回或因感染治疗,导致长期无法居住、使用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规定,请求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2.租赁用以经营用途房屋。
对政府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企业,承租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 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 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 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 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 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月 1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 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 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对政府未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企业,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承租人能证明其经营因疫情防控受到较大影响的,承租人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延长租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用于居住亦或是经营用途,是否减免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1.回顾租赁合同条款,确定继续履行,抑或是协商变更解除。双方应当重新审查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评估将来可能产生的风险,尽可能对现阶段合同的继续履行或变更达成一致,避免权利义务不明确,发生争议。
2.对于承租人来说,及时收集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保留不可抗力证明。为应对将来可能进行的谈判、诉讼,承租人应当收集疫情期间政府出台的相关通知、公告等政策文件,保留无法返程、交通关闭等证据,以证明疫情期间,面临着诸多外在限制,无法有效履行合同使用租赁物。
3.对于企业来说,尽可能收集疫情期间企业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收集因疫情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对外经营,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相关证据,如员工无法返岗、企业停产停业等,作为酌情减免的证据。
4.决定履行或变更解除后,尽可能及时通知对方,并保留通知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可见,履行义务方就其无法再履行合同,有通知对方的法定义务,应当注意尽量采取短信、微信、函件的形式,保留好协商过程的证据。在疫情解除后,尽可能补签书面协议,明确减免的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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