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情权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二、被救治权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引导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五十二条)。
三、隐私保护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四、不受歧视权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五、隔离期生活保障权
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隔离期间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六、隔离期报酬权
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公民认为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损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可拨打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向相关部门投诉、 举报,同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 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因此,在防控疫情期间公民认为政府防控措施损 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救济,同 时也希望公民能积极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
国家法律规定成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或应对机构是法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决策快速、集中力量、执行高效,体现应急处理的特征。
多个省份按照法律程序宣布启动突发事件一级响应(最高级别),但国家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将湖北省等疫区应对升级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因此,政府抗疫行为或疫情防控措施的行政法属性是毋庸置疑。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只能对疫情防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应对机构的政令、通告等抽象行政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违法设立或不当成立的防控应对机构大多属于防控措施的执行单位,疫情防控措施的决策单位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应急处理机构(指挥部等)。
对于违法设立或不当成立的应对机构的具体执行行为,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设立或不当成立的应对机构(指挥部等)主要是乡镇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应对机构,甚至矿区、村委会、医院等成立的疫情防控机构,这些临时成立的内设机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无权对外发布疫情防控的政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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