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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司搞套路贷员工会犯罪吗?套路贷有哪些特征?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3-14 浏览:
导读:现在到公司就业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有些毕业生或者社会经验较少的人,有些公司业务本身就是违法的,但是没了解清楚就入职,所以我们在新闻中偶尔会发现整个公司的员工全部被警察拘捕,对于涉嫌违法的公司,尽早离开才是正确的,套路贷作为新型诈骗已经让不少人受害了,那么,公司搞套路贷员工会犯罪吗?套路贷有哪些特征?套路贷共同犯罪怎么判刑?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了解吧,欢迎阅读。

公司搞套路贷员工会犯罪吗?

2020年公司搞套路贷员工会犯罪吗?套路贷有哪些特征?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及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制作、提供“套路”方案、规划骗局的;

  2.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被害人“借款”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银行卡等帮助的;

  4.帮助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5.协助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

  6.协助办理公证的;

  7.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制造证据、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

  8.协助套现、取现、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9.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套路贷有哪些特征?

2020年公司搞套路贷员工会犯罪吗?套路贷有哪些特征?

  1、“虚”——制造民间借贷虚象。借方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过程,而借方又急需周转资金或者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贷款,这给了“套路贷”可乘之机。犯罪嫌疑人通常以未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无从事金融行业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揽客户,通过中介介绍、网上发帖、微信平台发布消息、散发广告等手段,以“快速放贷、低息贷款、无抵押贷款”等“吸睛”,诱骗对方签订借款合同。

  2、“假”——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假证据。一些嫌疑人刻意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后让借方拿走现金,以留下资金流水痕迹;让借款人抱着取出的现金拍照留证,制造借款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然而,借方实际到手的借款大都已被压缩,拿到手的是扣除“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中介费”等名目后的余额。

  3、“骗”——故意迫使对方违约。犯罪嫌疑人会编造借口,制造“逾期陷阱”,迫使对方违约。为了给下一步“平账”创造条件,贷款公司会故意迫使对方违约,然后要求借款人全额偿还数倍于本金的虚增债务。

  4、“转”——层层转单垒高借款金额。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嫌疑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数额更高的新借款合同“以贷还贷”,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这就是所谓的“平账”。一般是由另一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代替借方偿还第一家公司的债务,借款人再与其签订更高金额的借款合同,有可能多次重复(层层转单平账),以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缠”——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嫌疑人利用“套路”诱使借款人陷入无力偿还境地后,采用暴力、威胁、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追讨债务,这种“文戏演完上武戏”、暴力与软暴力交织使用的方式,严重干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生活,以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共同犯罪怎么判刑?

2020年公司搞套路贷员工会犯罪吗?套路贷有哪些特征?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套路贷构成犯罪的,主犯要承担犯罪行为全部的刑事责任,如果判决要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而定。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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