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隔离是指将处于传染病期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安置在指定的地点,暂时避免其与周围人群接触,便于对其进行治疗和护理的一种应急处置措施。通过实行隔离,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传染范围,减少传染病传播的机会。而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法院对妨碍诉讼活动的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隔离和拘留存在明显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对传染病患者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上级政府批准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而作出拘留决定的主体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2)对象不同。隔离的对象是传染病患者、疑似病人以及与患者、疑似病人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而拘留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3)目的不同。隔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最大限度地缩小传染范围,减少传染病传播机会;而拘留是为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或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4)性质不同。隔离是在应对公共安全事件中采取的一项应急处置措施,并不具有任何处罚性质,只是为了控制疫情而不得不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拘留则是为了处罚违法行为人而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罚,或者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我们所遭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所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鉴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能力强、传播途径多样、感染人群数量众多,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而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因此,目前有关机关依法实施隔离措施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隔离措施、留置观察和其他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 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如果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接受隔离、留置观察措施,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像发热患者这类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造成新型冠状病毒 传播的,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密切接触者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 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 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公民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对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要主动报告,及时就医,接受治疗,自觉隔离,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负责。对于刻意瞒报、谎报疫情者,有关部门将依法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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