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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专业合同案件举证需注意哪些?诉讼费用标准是什么?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3-17 浏览:
导读:为了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一般都会签订合同。当发生合同纠纷时,甲乙双方便会寻求解决方式。正所谓知己知彼,在解决问题之前,关于合同案件一些知识需要了解:专业合同案件举证需注意哪些?合同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什么?合同案件诉讼管辖法院怎么定?下面由大律师网重庆专业合同案件律师为您解答。

专业合同案件举证需注意哪些?

重庆专业合同案件举证需注意哪些?诉讼费用标准是什么?

  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据、证明: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抱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以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确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

  4、涉外诉讼,当事人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或回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法院起诉答辩的,其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力。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法院的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事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的行政决定书,或其他书面材料。

合同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重庆专业合同案件举证需注意哪些?诉讼费用标准是什么?

  我国合同案件的诉讼费收取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各个法院对此类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不统一,而由此对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主要问题在于:

  一是诉讼费收取标准不统一。根据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院在立案阶段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两类,并按照各自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确认合同案件到底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把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作为非财产案件受理,有的法院则把这类案件作为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标的收取诉讼费。同案在不同法院收费不一的做法,有损司法公信力。

  二是级别管辖标准不统一。根据上级法院印发的有关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将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标的划分级别管辖。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中部分案件涉及上百万、上千万,甚至更多的给付内容,如果简单的将其划分为非财产案件进行审理,则可能造成大标的案件流向下级法院,有违我国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还可能造成当事人程序利益特别是审级利益的损害,有可能导致审判不公,使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费根据涉及财产数额确定交纳的诉讼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合同案件诉讼管辖法院怎么定?

重庆专业合同案件举证需注意哪些?诉讼费用标准是什么?

  1、级别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另外,在审判实践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经济纠纷的诉讼单位虽属地区、省辖市以下,但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审法院。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等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理。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的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这两方面的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法院对这两类案件的管辖权。

  ④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其约定无效;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重庆专业合同案件律师为您解答关于专业合同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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