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据、证明: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抱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以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确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
4、涉外诉讼,当事人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或回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法院起诉答辩的,其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力。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法院的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事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的行政决定书,或其他书面材料。
我国合同案件的诉讼费收取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各个法院对此类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不统一,而由此对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主要问题在于:
一是诉讼费收取标准不统一。根据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院在立案阶段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两类,并按照各自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确认合同案件到底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把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作为非财产案件受理,有的法院则把这类案件作为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标的收取诉讼费。同案在不同法院收费不一的做法,有损司法公信力。
二是级别管辖标准不统一。根据上级法院印发的有关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将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标的划分级别管辖。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中部分案件涉及上百万、上千万,甚至更多的给付内容,如果简单的将其划分为非财产案件进行审理,则可能造成大标的案件流向下级法院,有违我国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还可能造成当事人程序利益特别是审级利益的损害,有可能导致审判不公,使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费根据涉及财产数额确定交纳的诉讼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级别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另外,在审判实践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经济纠纷的诉讼单位虽属地区、省辖市以下,但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审法院。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等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理。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的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这两方面的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法院对这两类案件的管辖权。
④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其约定无效;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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