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自然人,也就是掌管、经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具体经办人员以及有关领导人员,对上述这些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等权力的人员。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比如在某些特定机构中工作,具有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等权力的人员。
单位能否成为特定款物罪的主体,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但是,单位犯罪只有当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种犯罪的主体时,才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从刑法关于本罪的法条表述来看,该条并未规定单位可成为该罪的行为主体。因此,认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种类型的钱款和物品,既可以是款,也可以是物。
在本次疫情中,主要包括“救灾款物”、“抢险款物”、“优抚款物”、“救济款物”等,根据《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司法解释》,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重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以上所说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因此,一般的少量的挪用,或者挪用之后,未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尚未达到本罪的入罪标准。但这样的行为,同样是不可容忍的,将受到党纪、政纪等相关处罚。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