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驾驶证持有人死亡后,公安机关应当注销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中第七十七条规定明确,驾驶证持有人已经死亡的需要依法注销。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驾驶证注销所需要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驻常部队团级以上的单位出具的注明身份证号和居住地址的证明原件;
(4)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使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需审核其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条件的证明。
5、驾驶员死亡的,需要出具死亡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123号)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并出具注销证明,收存相关资料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二)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三)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自动注销前三个月,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在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和辖区运输企业张贴以及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二)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三)注销日期: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还需收存《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属于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还需收存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三)属于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吊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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