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图片新闻 >> 新闻详情

重庆储蓄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合同纠纷律师费由谁承担?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3-18 浏览:
导读:储蓄合同是指储户与储蓄机构约定,储户将货币移存于储蓄机构,储蓄机构依据储户的请求向储户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那么,储蓄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合同纠纷律师费由谁承担?下面由大律师网重庆储蓄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答。

重庆储蓄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重庆储蓄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合同纠纷律师费由谁承担?

  信用卡、自动取款机等高科技设备和技术在银行储蓄业务中的运用,极大地提高了银行工作效率,方便了公民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但是,与之相关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银行自动取款机程序出现故障;银行储户取款凭证(信用卡、存折)丢失,或私人密码泄露;银行疏于对存折、信用卡真伪的鉴别,致使他人用伪造的存折、信用卡冒领储户存款。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处理:

  1、在合同法分则中增设储蓄合同,使储蓄合同从无名合同转变为有名合同,并明确规定银行与储户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如何承担;

  2、在立法完善之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等法律适用进行规范;

  3、银行应进一步完善储户取款特别是大额款项程序,确保储户存款安全;要加强对自动取款机等高科技设备运转情况的管理和监控,防止程序出错,确保自动取款机始终处于正确的运行状态。

重庆储蓄合同纠纷责任怎么区分?

重庆储蓄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合同纠纷律师费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规定》中划分的纠纷案件是实践中的常见存单纠纷案件的类型,[7]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1、储蓄机构负有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而引起的存单纠纷

  储蓄机构负有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并不影响储蓄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储蓄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存款、出具存单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其个人挪用、诈骗涉嫌犯罪并不能抵销所在储蓄机构对存单兑付的义务。

  2、储蓄机构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虚开存单而引起的纠纷

  存单是实践性合同,存储关系的成立取决于存款的真实性交付行为。储蓄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而虚开的存单是空头存单,不能在储蓄机构和与持有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储蓄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虚开的存单无效,并判决驳回存单持有人的诉讼请求。

  3、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存单而引起的纠纷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及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有证据证明,持有人持有的存单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骗取的存单,应该认定存单无效。持有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如不存在储蓄法律关系,不能支持持有人的诉讼请求。发现存单持有人涉嫌诈骗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存单记载有瑕疵,储蓄金额不一致引起的纠纷

  金额为存单的基本要素,储蓄机构应审查存单大写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若大写、小写金额不一致,能够有充分证据证实的,以证据可证实的金额为准,如持有人的存单经确认没有涂改,但又无法弄清事实的,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小写金额大于大写金额,则按小写金额兑付;如果大写金额大于小写金额,则按大写金额兑付。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储蓄机构的信誉,增强储蓄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重庆合同纠纷律师费由谁承担?

重庆储蓄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合同纠纷律师费由谁承担?

  在实务,常常有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亦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造成不能清偿所负债务,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重庆储蓄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答关于储蓄合同纠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