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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校园欺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何预防校园欺凌?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3-20 浏览:
导读:校园欺凌通常指一名学生长期、多次、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包括肢体或言语的攻击、人际互动中的抗拒及排挤,也有可能是类似性骚扰般的谈论性或对身体部位的评论、讥笑等。如今这类事件再次推上风口浪尖,引起社会的重视。那么2020年校园欺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校园欺凌有什么危害?如何预防校园欺凌?下面,一起去阅读了解吧

校园欺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20年校园欺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何预防校园欺凌?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校园欺凌有什么危害?

2020年校园欺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何预防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对于被欺凌学生造成的伤害通常是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也使部分受欺凌者发生恶逆变化,由受欺凌者转化为欺凌者或者欺凌者的帮凶。同时对于目睹欺凌现象的旁观者来言,也往往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或明哲守身以自保,或不自觉的加入欺凌行列。同时对于欺凌者来言,危害也显而易见,形成欺凌者道德滑坡、人格扭曲,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受到刑事追究。校园欺凌已经严重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具体而言:

  1、严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经常受到校园欺凌暴力侵害的学生整日生活在暴力的阴影当中,学习成绩一般都下降严重。甚至有些学生由于受到严重伤害不得不住院治疗或者休学,正常的学习被迫中断。而对于老师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一般都会导致受到伤害的学生畏惧学校,不愿意再去上学。

  2、影响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导致不健全人格的形成。这种危害不仅体现在受害者身上,施暴者的身心同样不能得到健康发展。对受害者,有可能导致其缺乏信心和勇气,自卑,逃避人群,孤僻,偏激。对施暴者,有可能导致其形成反社会人格,走上犯罪道路。

  3、破坏社会秩序,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尽管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对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从小知法、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如果这种校园欺凌暴力的状态得不到有效改善,学生受到严重侵害而感受不到法律的作用,那么不但受害者本人会对法律失去信心,就连他们的家人、同学等也会对法律失去信心,最终导致我们的法制宣传事倍功半。

如何预防校园欺凌?

2020年校园欺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何预防校园欺凌?

  针对于校园欺凌事件频发,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重点治理、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专项督导结果将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结合该办法,笔者认为,预防校园欺凌的措施应当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来做,三个层面相互结合,从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心理健康教育着手,应加强青少年学生的心理知识教育和心理技能训练,提高其心理的容纳性和承受力,共同构筑预防校园欺凌的牢固防线。

  1、家庭教育与预防。使用科学的教育方法让家庭的教育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父母或监护人一定要更加重视孩子的发展,要给予孩子更多关注,并时刻注意孩子的变化,多和孩子沟通,避免孩子孤僻,偏激。在日常生活中,家长要注意观察孩子的情绪、动态、学习和平时表现,若孩子突然出现下列现象时,家长一定要注意,孩子可能在学校出现了什么问题:突然表现得不愿上学:原本并不排斥学校,成绩也不错的孩子,如果突然表现出不愿上学的倾向,可能并不是孩子厌学了,很可能因为学校里出现了一些令他烦恼头疼,不愿面对和处理的事情学习成绩急剧下降,厌学;无端情绪变化:孩子放学回家经常闷闷不乐,有厌学的念头,原本活泼开朗的小朋友突然间变得阴晴不定,很可能是学校有什么事情影响着他;抱怨有同学针对他:孩子向你告知在学校、班级有人针对他、欺负他时,就可能已经是孩子向你寻求帮助;身上出现伤痕却不愿告知家长:有些孩子放学回家全身脏兮兮,身上还有伤痕,明眼人一看就是打斗造成的,可孩子还一口咬定是自己不小心伤到的;情绪变化异常:如果孩子突然出现情绪不稳定,胆小怕事,害怕去学校,一点小事就能引起应激异常反应,此时,家长更应特别注意。出项上述问题时,家长要注意和孩子沟通交流,找出孩子出现状况的原因,可以提供一些可行的方法教他试着缓解这种情况,或者向孩子的同学询问,向学校了解情况。在确属孩子受到欺凌时,家长一定要冷静处理,如果事情在孩子的能力处理范围之内,应当教会孩子自尊和自我保护,锻炼自身的强大,不能一味柔弱怕事,不能一味的忍受欺负,要学会反抗,必要时报告老师,寻求老师帮助。如果事情超出了孩子自身能力所能处理的范围,家长一定要和学校、老师沟通,及时反映孩子所遭受的问题,要求学校和老师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

  2、学校教育与预防。学校教育是青少年教育的决定性环节,是预防校园暴力最基本、最重要的一条防线。从大的方面来言,学校要加强师德、师能及教师队伍的法制观念建设,提高教师素质。转变教育理念,加强对后进学生的教育。与家庭教育密切配合,加强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的中小学,学生一天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度过,作为教育管理人员和老师,要密切注意在校学生的行为和心理变化,多多深入到班级,和学生谈心,了解学生状态,遇到学生厌学、胆小怕事、同学纠纷、情绪变化异常等情况,或接到学生的反映、求助时,一定要认真、及时、有效处理,拿出积极的应对措施,对于出现欺凌苗头的一定的进行打压、批评教育,必要时沟通家长共同处理。如果老师和学校对于欺凌现象视而不见或者处理不当,一方面往往会助长欺凌者嚣张气焰,欺负他人有恃无恐,变的无法无天,另一方面对于受欺凌者是二次伤害,使受欺凌学生无法得到学校、老师的保护而对学校、老师失去信心,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建议学校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学校和老师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作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指导和检查,责任督学要对责任区内学校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校方沟通,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当地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防范、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行为咨询和矫治活动情况。

  3、社会教育与预防。社会教育主要是配合学校和家庭教育建立良好的教育环境,为学生创造健康的氛围。学校欺凌的防治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机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岗位安全职责,落实资金、资源情况。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预警公告,督促中小学安全教育、安全风险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对于发生的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的事件,要从有利于恢复孩子身心健康、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学习的立场出发,理智、冷静的处理和看待争端,避免情绪化宣泄和媒体的过度曝光,对欺凌者,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帮扶,对于受欺凌者,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家庭支持,学校作为在校学生的监督管理、监护主体,不能置身事外,而是作为责任方,要认真组织实施事件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认定、追究工作。

  4、在法律层面。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法律追究制度,对于校园欺凌和暴力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根据案件事实、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依照法定的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学生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虽然因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建议公安机关会同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育;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少量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要加强对其进行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追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在校学生之间实施的其他严重欺凌、暴力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尤其是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以其触犯的罪名予以惩处。对于校外人员或成年人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的,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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