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故此,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需要请产检假的,可以持在医院建档的卡拿去请假,上面会注明产假的日期。
根据规定女职工怀孕后可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以及旷工等来算。女职工产检假期间应算作正常出勤,产检假工资按照正常全额工资计算。
产前检查费用属于生育补贴支付范围,所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申请人携带身份证、现金收据、计划内生育证明、生育医学证明等资料前往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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