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明确,电动滑板车属于滑行工具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要求,电动滑板车之类的滑行工具,是不能在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内的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它只能在封闭的区域内,比如小区内、封闭道路的园区内滑行代步,而不能作为上路行驶的交通出行方式。
除了国家法律规定之外,地方性法规更详细明确禁止电动滑板车上路行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处一百元罚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在机动车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乞讨;
(二)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
(三)其他妨碍车辆行驶的行为。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二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轮、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五)在道路上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六)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七)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八)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照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九)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十)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行人进入路口的。
第九十条 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处200元罚款。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二)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应当登记上牌的新购车辆,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15日内临时通行。
禁止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根据上述规定,除实施自愿登记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外,其他通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都需经注册登记。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动滑板车不具有路权,不得上路行驶。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属于未按规定注册登记通行工具。交警对首次查获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在道路上行驶的,按照“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规定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情节较轻”,对当事人处100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查获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在道路上行驶的,按照“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规定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先予扣留车辆后通知违法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人员前来处理的,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
(一)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
(二)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除外;
(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
(四)畜力车;
(五)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
(六)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滑行工具。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项规定的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
结合上文可知,电动滑板车上路是会被交警抓的,电动滑板车本身是没有路权的,只能在一些小区或者娱乐的公共场合、公园、封闭道路内,进行娱乐活动,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74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适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因此,在任何公共道路上包括马路上、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驾驶电动滑板车、平衡车都属于非法上路。如果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电动滑板车等电力助力的行驶工具属于国内新兴的电动行驶工具,这些车只能视为休闲娱乐工具,不能作为交通工具在道路上使用。电动滑板车不符合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没有“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的相关概念,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电动车是不具有路权的,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在道路上通行的交通工具,只能在一些专用场地和封闭道路、封闭场所内,进行娱乐性的活动,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
采用或使用非交通类的工具致人死亡的话,是不在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范围,但是电动滑板车撞死人如果不是主观故意,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电动滑板车、平衡车没有路权,因此,电动滑板车、平衡车驾驶人上路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较大比例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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