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招标:
1、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必须在具备规定的招标条件下才可以组织招标。”招标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两次招标。招标人在正式招标之前,先邀请部分企业进行内部招标。内部招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再按法定程序组织正式招标,最终由内定中标人通过正式招标程序获得中标。此种情况下,招标活动仅是完成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中标人由内部招标提前确定。该行为属于中标结果确定前,就合同进行实质性谈判并提前约定中标人的虚假招标。
3、补办招标手续。依法必招项目,招标人事先确定中标单位,再补办招标程序。这种明显的“程序倒置”是走过场的招标违法行为,将引发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4、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具体指具有法人或项目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格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如招标人在不具备上述条件情况下组织招标,招标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投标:
1、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在其他单位投标;
(2)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来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2、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好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4.虚假投标
(1)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6)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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