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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小区内酒后挪车算酒驾吗?醉驾不起诉标准是怎样?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4-01 浏览:
导读:“醉驾”入刑,这个严厉的措施对于整治酒后驾车行为非常有利,过往只要达到醉驾标准一律起诉的“一刀切”做法也有了改变,各地也出台了醉驾不起诉标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那么,醉驾一定判刑吗?小区内酒后挪车算酒驾吗?醉驾不起诉标准是怎样?大律师网小编带大家一起去了解,欢迎阅读。

醉驾一定判刑吗?

2020年小区内酒后挪车算酒驾吗?醉驾不起诉标准是怎样?

  “醉驾入刑”的观念由来已久。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后,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对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则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如今,“醉驾入刑”已经8年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这一过程中,“醉驾入刑”即“醉驾一律入刑”,成为不少人脑海中的固有印象。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就包含了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意见称,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小区内酒后挪车算酒驾吗?

2020年小区内酒后挪车算酒驾吗?醉驾不起诉标准是怎样?

  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小区道路是不是属于道法上定义的道路。道法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最高院、最高检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也属于“道路”范围。

  也就是说,如果小区道路是开放式的,社会车辆可以自由出入,那就属于“道路”范围,如果是封闭式的,就不属于“道路”范围。至于何为开放何为封闭,又容易引发争议。一般认为有物管、有门卫、有拦杆、有登记出入制度,并且仅允许小区业主、小区业主亲友和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的机动车通行,就属于封闭式的。

  封闭式小区小区道路都不属于“道路”范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内部道路,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就构成酒驾,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制、交警无权查处。

  如果在小区驾车出现伤人行为,不管喝没喝酒,轻伤承担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重伤、死亡则还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醉驾不起诉标准是怎样?

2020年小区内酒后挪车算酒驾吗?醉驾不起诉标准是怎样?

  湖南、上海、浙江、江苏、湖北、天津、四川等地出台过具体标准,对醉驾免予处罚、不起诉、缓刑以及不作为犯罪处理等情况做出了规定,下面节选摘录部分内容给大家参考,具体可自行查阅原文。

  2019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不起诉参考标准》),明确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除应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车辆时间、驾驶车辆种类、行驶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重要情节外,还应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其他交通违法等情节。

  《不起诉参考标准》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可适用相对不起诉,并列举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下几种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

  《上海危险驾驶(醉驾)审判观点汇编》(上海审判研究2016年第22期),明确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7)12号

  此次浙江《纪要》也提出,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13〕328号 2013年12月5日)

  六、关于刑事处罚

  11.认定醉驾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认定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12.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

  13.惩治醉驾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汽车的,一般应当定罪处罚。对于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的,可以从宽处罚。

  14.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醉酒标准20%,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15.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节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免处】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2)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节录(津高法发〔2016〕71 号,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节录(川高法[2017]60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免予刑事处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库”公众号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

  ①无证、无牌照的;

  ②载人的;

  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

  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

  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

  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

  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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