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的主要人群是指没有生活来源、没有赡养人的老人、下岗职工没有满足城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身体残疾的人等等。我国法律具体规定以下人群可以申请低保救助:
1.没有生活来源的家庭或个人。
2.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或个人。
3.没有赡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家庭或个人。
4.家庭成员中有身患重大疾病没有钱就医的。
5.属于严重精神病、智障、老年痴呆的家庭或个人。
6.有严重的身体残疾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或个人。
7.没有加入五保的老人。
总之,就是生活能力不能自理的人群。在申请低保时,需要当事人户主以户的名义向村委会申请,然后村委会可以派人来进行核实。
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发放。
(一)区民政局按季向区财政局提供经审核无误的低保资金发放清册。
(二)区财政局收到低保资金发放清册后,提供金融机构一份,留存一份,同时将低保资金拨付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统一制作专用存折,实行“一户一折”。专用存折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不得代领代发。
金融机构根据区财政局提供的清册,在收到低保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低保对象的专用存折,并书面通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将低保资金发放情况予以公布并及时通知到低保对象。
故低保一般以家为单位,而不以人为单位,低保金以家庭人口计算发放。
(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残疾证等其它相关证明。
(二)社区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评议、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原始证明及有关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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