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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禁食猫狗,食用猫狗罚款多少钱?违法宰杀售卖怎么处罚?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4-03 浏览:
导读:深圳在2020年3月31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从5月1日起,禁令生效后猫狗禁止食用,售卖与食肉猫狗同属违法,会被罚款检控,最高可按货值的30倍处罚。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深圳禁止猫狗”的相关内容,那么,深圳立法禁食猫狗,食用猫狗罚款多少钱?违法宰杀售卖怎么处罚?下面,一起来阅读了解吧。

深圳立法禁食猫狗

深圳立法禁食猫狗,食用猫狗罚款多少钱?违法宰杀售卖怎么处罚?

  3月3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白名单的形式明确规定: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可以吃,但猫狗禁止食用。

  《条例》在列出上述的10种动物后,采用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可食用陆生动物范围还包括“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将来如果国家相关目录作出修改,深圳的可食用动物范围也将随之相应调整。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中第二条、第三条对禁止食用、可食用野生动物做了划分,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可以食用的动物包括:

  (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深圳食用猫狗罚款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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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餐馆、酒楼、食堂等场所食用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或以药膳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二)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在前款规定场所以外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法宰杀售卖猫狗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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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因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繁育、饲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

  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禁止以药膳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推行可食用动物冷链配送。禁止下列行为:(一)私自屠宰家禽家畜;(二)销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三)以提供食用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家禽家畜活体。

  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以药膳名义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明知行为人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从重处罚。

  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销毁相关招牌或者菜谱,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私自屠宰家禽家畜的,并处没收屠宰工具和设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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