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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争夺冠姓权离婚,离婚后给子女改姓违法吗?可以不随父母姓吗?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4-07 浏览:
导读:近日,微博上一名用户昵称为“写论文使我快乐_今天写论文了吗”发表了一篇因孩子冠姓权而离婚经过,截止发稿日该条微博获得20.9万赞,而对于冠权的讨论也引发网友热议。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离婚后给子女改姓”的相关内容,那么,离婚后给子女改姓违法吗?离婚子女后改姓可以不随父母吗?离婚子女改姓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吗?下面,一起去阅读了解吧。

离婚后给子女改姓违法吗?

女子为争夺冠姓权离婚,离婚后给子女改姓违法吗?可以不随父母姓吗?

  根据我国实施的《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跟随父亲的姓,也可以跟随母亲的姓,当然一般都是默认跟随父亲的姓,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而定,在离婚后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同意改姓,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改姓。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根据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夫妻离婚后,要更改婚生子女的姓名,除了双方父母必须到场外,还应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申请报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成年后改名的,无需再征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请。

离婚子女后改姓可以不随父母吗?

女子为争夺冠姓权离婚,离婚后给子女改姓违法吗?可以不随父母姓吗?

  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但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情况下,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但有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的正当理由可以不随父母姓。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离婚子女改姓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女子为争夺冠姓权离婚,离婚后给子女改姓违法吗?可以不随父母姓吗?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孩子姓名是否变更,父母均有义务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父母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与子女姓名权的行使无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变。一方抚育子女的,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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