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图片新闻 >> 新闻详情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一样吗?2020网路赌博开设赌场共犯怎么判刑?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4-10 浏览:
导读:我国法律是明令禁止赌博行为的,但是由于其巨大的利益驱动,赌博及开设赌场的不良之风依旧猖獗,国家一直在打击涉及赌博类违法犯罪行为,刑事犯罪中都是存在共犯的,开设赌场罪也不例外,今天大律师网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开设赌场罪”的相关内容,那么,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一样吗?网络赌博开设赌场共犯如何认定?网路赌博开设赌场共犯怎么判刑?下面,一起去阅读了解吧。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一样吗?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一样吗?2020网路赌博开设赌场共犯怎么判刑?

  不一样。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涉嫌赌博罪。而刑法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单独的罪名存在。《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303条赌博罪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分立出来另设一款,并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加重量刑幅度,从而使开设赌场行为具有区别于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独立法定刑,主观方面也不再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即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但是伴随着实践的不断积累和理论认识的逐渐深入,我国刑法在对赌博的客观分类方面的弊端也开始显现,于是《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303条赌博罪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分立出来单设一款,并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加重量刑幅度,从而使“开设赌场”行为具有了区别于“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独立法定刑,主观方面也不再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进一步明确“开设赌场”行为是区别于赌博罪的独立犯罪,即“开设赌罪”。

  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后,由于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两罪认定上很难区分开来。要想对两罪作出区别,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判:

  首先,从行为方式上进行甄别,开设赌场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开设实际场所赌场和开设网络赌场两种,无论是哪一种,都为赌博者提供赌博的服务这个本质没有区别。

  所谓“开设”,即开办、设立。主要包括: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寻求开展赌博活动的场所;有时还包括雇佣必要的工作人员。

  而“经营”,指的是筹划管理,即通过对赌场活动进行一定的规划、管理使之保持运作、营利。经营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在一段时间内具有相对稳定性、持续性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人有三种主要盈利方式,一是收取场地或赌具使用费或直接抽头获利;二是直接参与赌博并操纵赌博获利;三是通过提供高息赌资获利。赌博罪的行为方式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

  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就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其次,从发挥效应上进行区别,由于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的行为人在赌博活动中要发挥吸引作用,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在赌博活动中也要发挥吸引作用。

  因而区分两者需要考察两者发挥组织吸引作用的方式,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行为人要实施专门的聚众行为,往往需要行为人每次分别地招引他人赌博,如通过打电话、参赌人相互传达等方式。而开设赌场中,只要行为人开设了赌场,这个赌场在一定范围为人所知悉,那么,赌场就可以自动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果,而不需要开设赌场人在此之外进行特别的招揽、组织和吸引。

  简而言之,判断开设赌场罪和聚众赌博罪,关键看吸引赌博的作用是场所发挥的聚众效应,还是行为人发挥的聚众效应,如果是场所发挥聚众效应就应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如果是行为人发挥聚众效应就应该认定为赌博罪。

网络赌博开设赌场共犯如何认定?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一样吗?2020网路赌博开设赌场共犯怎么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网路赌博开设赌场共犯怎么判刑?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一样吗?2020网路赌博开设赌场共犯怎么判刑?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