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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同诈骗罪有可能判无罪?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4-10 浏览:
导读: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被冠以涉嫌犯罪的人都觉得自己是无罪的。那些真的无罪的会请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条件是什么?合同诈骗罪有可能判无罪?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下面跟大律师网重庆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律师一起去看看吧。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条件是什么?

重庆合同诈骗罪有可能判无罪?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

  (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体。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犯罪主体需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三)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四)办案机关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

合同诈骗罪有可能判无罪?

重庆合同诈骗罪有可能判无罪?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要有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不可能判无罪。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

重庆合同诈骗罪有可能判无罪?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甲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查阅案卷和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根据现有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特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嫌疑人甲某某作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构成要求主客观一致,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的客观行为。只有主客观相一致并结合成有机的整体才能构成犯罪。只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只有犯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犯罪,任何的主观推定和客观归罪都是有违法律的规定的。

  一、从主观方面来看,甲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该罪的主观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当中,被告人甲某某在收取被害人乙某某给他的8万元人民币的时候,出具的是借条而不是收条,并注明“工程前期费用,如工程不开工,在12月前退换本款”。从此可以看出,甲某某在收到这笔钱的时候,并没有想据为己有,而是想在工程不开工(虽然这个工程并不存在)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归还。无论这个工程是否存在,收到这钱的时候,其本意是想归还的。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也多次确认这些钱是从乙某某那里借的,是要还给被害人的。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在被告人收取了被害人甲某某上述款项以后,经常与被害人乙某某联系,商谈还款事宜,最后一次通电话在今年的4月22日。被害人陈述也证明双方在事发后2007年7月在天津杨村见面,联系承揽工程事宜。被告人不存在逃匿的行为,被告人没有侵害被告人财产的故意,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的被害人钱财。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甲某某并没有实施骗取被害人乙某某财物的行为

  本案当中,被告人甲某某与被害人乙某某签订《焦作水库土方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当中,并没有约定乙某某向甲某某支付任何费用。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8万元人民币,不能由此认定是诈骗被害人8万元。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虽然采取了虚构名义为焦作水库土方工程的手段,但是并没有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而仅仅是借了被害人的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在与被害人交往当中,一直都使用真实姓名,没有虚构或冒用他人名义,在出具借条时一并交付自己真实身份证件,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分包、转包建筑工程,但事实上,建筑市场上存在大量分包、转包现象,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一起承揽建筑工程中发生经济往来,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8万元,该借款行为不够成合同诈骗犯罪,而是与被害人乙某某之间的普通经济纠纷。请法院判决本案被告人甲某某无罪。

  辩护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重庆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关于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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