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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怎么成立?2020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4-30 浏览:
导读: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具有权威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相关内容,那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怎么成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司法解释怎么规定?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怎么成立?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怎么成立?2020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主要包括:1、被执行人公民,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2、被执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不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主体;3、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故实际上不是拒不执行行为,而是妨害执行行为,只因这种行为是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服务,从属于拒不执行行为,故以拒不执行犯罪论处。如果被执行人不构成该罪,而其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则以其他罪名论处。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指明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不予执行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裁决的权威。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怎么成立?2020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面是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司法解释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怎么成立?2020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相关的解释有《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废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鉴于《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被废止,故此只呈现有效的一部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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