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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5-03 浏览:
导读:《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是关于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时,对发生场所及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进行隔离的规定。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欢迎阅读了解。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疫情政府可以对场所及人员强制隔离吗?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时,对发生场所及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进行隔离的规定。

  隔离,指将传染期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疑似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置于不可能传染给他人的条件下,以防止病原体的进一步扩散。

  隔离治疗,是隔离措施的一种,指对传染期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在上述的条件下进行医学治疗,保证其不传染给其他人员。隔离治疗的期限,可以根据不同法定传染病的具体防治方案而定。根据传染病的类别、传播途径及具体条件,隔离治疗可分为住院隔离、临时病室隔离和家庭隔离。实行隔离治疗有利于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尽早治愈和恢复健康,同时保护其他公民身体健康,免受传染病的危害,并迅速控制疫情。为了保证隔离治疗的有效实施,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限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依法要求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隔离观察,是另一种隔离措施,指对疑似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上述条件下,进行密切观察,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其不传染给其他人员。隔离观察可分为住院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居家隔离观察。实施隔离观察是针对疑似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的一项强制措施。在疑似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中,因为还不能十分明确其是否是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而其本身又没有出现传染病的症状和体征,该部分人群活动范围广,传播病原体的形式又很隐蔽,对社会、对人群将会更加危险。为了保护其他公民的健康,必须对疑似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间,可以对其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指标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可疑体征和症状必须立即应对,并保持高度警惕,更加密切的观察,一旦发现是传染病病人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同样,对拒绝隔离观察或隔离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观察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可以依法要求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必要的强制观察措施。

  隔离措施的实施,必须由同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没有获得批准,不允许实施隔离措施。因为被隔离人员是为了保护其他人员的健康而被实施的强制措施,所以,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这里包括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

  本着谁决定、谁解除的原则,隔离措施的解除仍由原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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