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
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给三期女职工调岗是可行的,比如把职工调整到一个劳动负荷较小的岗位,这种调整是对女职工有利的。
如果用人单位是基于本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对女职工进行违纪违规和相应的不当行为处罚性调岗,那么如果单位有合理的处罚事实依据和规章制度支撑,这种调岗也是可行的。
当然,也有调岗不可行的情况,即未经过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安排职工调岗,以此来逼劳动者辞职。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调岗不等于调薪。比如给女职工调到一个比较轻松的岗位,但是比之前薪水要少,这时候就要看女职工是否愿意了。如果女职工不愿意,那双方就得协商。
此外,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总之,调岗调薪要一切以保护女职工权益为底线。
用人单位有权也有义务将“三期”女职工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到非禁忌工作岗位上,且待遇不得降低。
(1)孕期:又称妊娠期,是怀孕周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哺乳期:指女职工给婴儿哺乳的期间。哺乳期的长度为一年,自婴儿出生时起至婴儿满一周岁时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一、应当对员工调岗但没有调岗
女职工处于在“三期”的特殊阶段,是不能从事某些工作的,如加班、高温等工作。如员工所在的岗位属于这些情形,那么公司应当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不应当调岗调薪却调岗调薪
在实践中,一些女职工所从事的一些工作本身不是很繁琐,工作强度特别大,如一些普通文员。即使其在“三期“,也不会对其完成所在岗位的工作造成特别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应当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很多公司强行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因此造成风险。
三、随意降低员工工资
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享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但即使用人单位有充分合理理由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降低女职工的薪资待遇,除非双方协商一致降低薪资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同时就岗位和薪资的变更协商一致进行变更,并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话,若女职工事后再提起要求恢复原工资收入的书面申请,将不会得到支持。
四、产后恢复上班应当恢复原岗位原待遇
女职工产后恢复上班,原则上还应恢复原岗位。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专门招用了替代人员等,可以适当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在“三期”内不得降低原工资待遇,二是调整岗位应当合理。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