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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成人黄色视频会犯罪吗?亲友间传播成人黄色视频犯罪吗?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5-29 浏览:
导读:“扫黄打非”一直都持续进行着,但是在网络隐秘藏着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通过便利的网络进行传播复制,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是违法犯罪行为,是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的。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传播成人黄色视频”的相关内容,那么,传播成人黄色视频会犯罪吗?亲友间传播成人黄色视频犯罪吗?传播成人黄色视频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传播成人黄色视频会犯罪吗?

传播成人黄色视频会犯罪吗?亲友间传播成人黄色视频犯罪吗?

  传播成人黄色视频情节严重是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1)虽然两罪均匀故意犯罪,但前者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后者则并无此要求,因而只能为有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行为,否则构成前罪。

  (2)前者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其加重法定刑的情节,但后者需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的,音频文件50个以上,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100件以上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3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网友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达40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亲友间传播成人黄色视频犯罪吗?

传播成人黄色视频会犯罪吗?亲友间传播成人黄色视频犯罪吗?

  我国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是两个要件:在公共的场所进行传播;情节严重,比如多次传播、数量比较大、传播人数比较多,甚至后果比较严重。一般的朋友之间、夫妻之间、亲属之间,一方面不属于公共领域,另一方面数量、人数、后果都不会太严重。

  这种情况虽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是这种情节,如果影响比较大的,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传播成人黄色视频立案标准是什么?

传播成人黄色视频会犯罪吗?亲友间传播成人黄色视频犯罪吗?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在下列标准二倍以上的;

  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④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⑤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上述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3、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条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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