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将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通知要求,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为企业。但“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所以,并不是只有企业职工才能享有高温津贴。
对于请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但不同计算方法结果还不一样。
方法一:当月高温费=日高温费标准(300元/21.75天)x当月出勤日
方法二:当月高温费=月高温费标准(300元)-日高温费标准(300元/21.75天)x请假天数
以上两种办法,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但应明确统一操作办法,并与病事假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办法相衔接,不能“忽左忽右”,否则就不公平了。
另需注意: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80元。有的用人单位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实际上“暗扣”了劳动者法定的最低工资收入,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大量出汗,会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能引起水盐代谢紊乱,需要通过补充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因此,为高温作业的职工提供现场清凉饮料,是劳动保护必做的“功课”之一。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由此看来,发放了高温费,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工作现场提供清凉饮料的供给,这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即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