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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专利侵权有哪些分类?专利侵权如何取证?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6-17 浏览:
导读:我们的专利权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当我们的专利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该如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惑。

专利侵权有哪些分类?

2020专利侵权有哪些分类?专利侵权如何取证?

  1、假冒专利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假冒他人专利者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者,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2、冒充专利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者可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下列行为属于此范畴:(1)制售显示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者;(2)专利权宣告无效后,继续于制售的产品上显示专利标记者;(3)在广告等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者;(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者;(5)伪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者。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受害损失或者侵权人盈利数额确定;上述情况难以确定者,可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金额倍数酌情确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专利权即将或正在收到侵害者,可以此伪事由于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授权前使用该发明并未支付适当使用费者,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亦为2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授权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者,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虚构事实或者不正当理由而指控他人侵犯其专利权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者,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专利侵权如何取证?

2020专利侵权有哪些分类?专利侵权如何取证?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2020专利侵权有哪些分类?专利侵权如何取证?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该条规定了专利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式:

  1、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3、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高院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这条规定了第4种计算方式,即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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