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职责很大。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法院第一审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要认真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发挥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
选任人民陪审员的一般程序为:当基层法院需要增加人民陪审员时,会向社会公告选任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条件的公民,可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经法院审查,最终经人大常委会任命成为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不是终身制,任期五年,五年后自动免除,可以重新聘任。每年参与陪审案件不得低于3件。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 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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