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
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
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
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除上述一般情况,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还有一些另外规定。如,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仅为一年(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或者一百八十日(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执行以能够执行为前提,如果法院存在消极执行的问题,自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执行书超过六个月,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您也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在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反映该问题。
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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