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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低保2020每月多少钱?沧州市低保办理程序是怎样?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6-24 浏览:
导读:2020年沧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印发文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沧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60元/人/月提高到726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680元/人/年提高到5460元/人/年。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沧州市低保政策”相关内容,那么,沧州市低保2020每月多少钱?沧州市哪些人能单独申请低保?沧州市低保办理程序是怎样?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沧州市低保2020每月多少钱?

沧州市低保2020每月多少钱?沧州市低保办理程序是怎样?

  根据《沧州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及《河北省沧州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2016-2020)》要求,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调整后,沧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60元/人/月提高到726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680元/人/年提高到5460元/人/年。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0296元/人/年提高到11328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6084元/人/年提高到7104元/人/年。同时,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标准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标准。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将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726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5460元/人/年,补助差额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的要求,将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1328元/人/年,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7104元/人/年。

  三、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4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继续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发放。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的比例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制定。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在3月底前完成各项提标工作,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执行。

沧州市哪些人能单独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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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或者离婚、丧偶、无子女)。

  成年重度残疾人已婚的,其配偶和子女应当履行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提出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审核。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患者和学生。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和就学等原因造成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必须的刚性支出费用过大,导致家庭成员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三)低保边缘家庭中的70周岁(含70周岁)老年人、单亲未成年人、二级以下(不含二级)非重度残疾人。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困境家庭。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沧州市低保办理程序是怎样?

沧州市低保2020每月多少钱?沧州市低保办理程序是怎样?

  (一)申请受理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低保申请、入户调查等相关工作,不得接受低保申请,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因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低保申请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接受申请,并组织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其他调查方式。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三)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因特殊原因造成村级评议不能及时或无法正常进行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本级低保核查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干部、驻村干部、村(居)委会部分成员和村民代表进行研究表决,表决人员不得少于7人,表决结果要予以公示。

  (四)审核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认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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