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在法律上,“拘留应当通知家属”仅仅是被拘留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是其知情权的一部分,绝非一种惩罚手段。法律这样规定,既是为了让家属知道被拘留人的去向(嫖娼被行政拘留,家人突然失联,报警找人的案例屡见不鲜),也是为了便于家属为被拘留人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关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通知的主体是被处罚人家属,而非单位,如果公安机关通知了单位,就涉嫌违法。当然,如果被处罚人也不想让家属知道,公安机关也可以不予通知家属,应充分尊重被处罚人的意见。
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嫖娼拘留是行政处罚,案底是刑事犯罪,必须法院判刑以后才会有案底。
所以,嫖娼拘留不会留下案底,但会有相关的案件处理记录保存在公安部门的档案室及公安内网中,作为备案,如果之后需要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会被注明在上面。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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