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20〕7号)经2020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十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7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六城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为700元/月, 三县一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为580元/月。
二、同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与低保标准相关联的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7〕57号)文件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中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3倍同步提高,照料护理标准仍执行2019年护理标准,不再行文。
三、执行时间及资金来源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提标所需资金,从历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滚存结余资金中统筹解决。
根据2014年5月8日引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六条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夫妻双方及其未结婚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家庭类型:
(一)夫妻;
(二)父母、未婚子女(包括户口迁出的未婚子女);
(三)因病、残或其它特殊原因单独提出申请的未婚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二)在监狱、强戒所(看守所)内服刑、强戒或羁押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因重病(参照我市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病种规定)、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未婚生活困难人员。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
(四)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
(五)父母双亡(或失踪)的未婚子女;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单独申请低保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户籍属下列情况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 对于户籍属我市改制完成的“城中村”居民,且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生活困难时按有关规定提出城市低保申请。
(二)在当地连续居住3年以上、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居住证明的侨民(包括港澳台人员)家庭,生活困难时可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先迁移户口再申请低保,对于特殊原因无法办理迁移的且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后,向实际居住地提出申请;未满一年的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后,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四)因残、病长期居住在福利养老机构的生活困难人员或居住在外地的“三无”人员,特殊原因无法搬迁到户籍地的,原则上在户籍地提出低保申请。
(五)本市居民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的户籍性质不一致的,且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三年以上的,按实际居住地的户籍性质在居住地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未满三年的,按户籍地的户籍性质在户籍地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根据2014年5月8日引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申请) 凡生活困难认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村)民,可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受申请人委托,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第十八条(声明与授权) 申请人递交申请后,需要做出以下声明和授权: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见附表2),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字确认;
(二)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或通过太原民政信息网(www.tymzj.gov.cn)下载并填写《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见附表3),授权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三)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
涉及近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本申请人低保的过程中应主动申请回避。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见附表5)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九条(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提出低保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后,通过社区网格化智能手机终端或计算机,根据申请家庭提供的户口、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内容将相关信息录入太原市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形成“受理预审”文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将“受理预审”文档提交至太原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比对,比对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并与申请人商定入户调查时间;比对有异议的,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见附表4),告知申请家庭不予受理的原因。对有疑议的申请家庭待重新举证后,提交民主评议会审核认定。
每季首月的1日至中月20日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生活困难家庭申请的集中受理期。
第二十条(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核查表》,同时将采集的调查取证图文资料上传至“管理系统”。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结果进行民主评议。
经民主评议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将系统生成的《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前名单公示》(见附表9)张帖在申请人常居住地村(居)务公开栏或专设的低保公示栏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期为7天,同时将公示图像资料上传“管理系统”。
每季中月21日至末月10日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受理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议和公示的集中审核期。
第二十一条(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家庭信息纸质文档、图文资料和电子文档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对备案登记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的,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
入户抽查结束后,对予以批准的,低保工作人员在“管理系统”进行审批操作,系统生成《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批准享受家庭名单公示》(见附表10),通过村(居)务公开栏或村(居)民委员会专设的低保公示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长期公示,并将公示图像资料上传至“管理系统”;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管理系统”生成的《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审批表》网上签暑同意意见,以户为单位打印《审批表》;对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填写《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表11),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并将其纸质档案一并退回。
每季末月11日到末月的30日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的低保申请家庭入户抽查、核实和公示的集中审批期。
第二十二条(数据确认传送) 审批结束后,县(市、区)低保中心要认真核对“管理系统”生成的信息数据,确认无误后,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通过“管理系统”生成《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拨付表》(见附表15),报送到同级财政部门作为拨付低保资金的依据;网上传送《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表》(见附表16)到代发金融机构作为发放低保金的依据。同时,根据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到市低保中心。
第二十三条(低保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折,本人携带存折原件、复印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和录入手续,并将银行存折复印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存入低保家庭个人档案留存。
城乡低保金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低保金发放到低保户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复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将城乡低保对象按A、B、C三类对已保家庭续保复审。复审时,申请家庭应如实填写《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见附表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核查个人递交的《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和家庭实际情况及上个审核期打印的《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是否一致,对有变化的情况作出核查确认,并在《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填写乡镇(街道)意见。对有变化家庭及时将更改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与信息没变化的家庭一并转入审核审批流程。后续的审核、审批等工作参照本规程中第二十、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定期复审时间外,低保家庭情况突发变化的,须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申报,临时安排复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类归档)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应将日常审核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图表、声像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以下纸质档案分类组装卷目管理:1.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接收登记表;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3.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4.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5.太原市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资料;6.城乡低保公示资料;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制定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把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资料以“一年一户一档”的标准,建立完备的书面档案保存。低保档案组装卷主要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4.家庭收入相关证明材料;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7.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8.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当年疾病诊断报告;9.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10.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11.家庭中有上学的学生要出具学校证明材料;12.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核查表;13.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续保申请书;14.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15.申请家庭的民主评议结果;16.县(市、区)收取的其他个人相关证明材料。
(三)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入户调查、评议公示、信访接待、培训学习、慰问帮扶等日常工作生成相关的影像资料建立影像档案;对低保花名,低保各类统计数据等形成完备的低保电子档案管理保存。
(四)低保档案带有个人大量的信息,应在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级档案的收集、保管、查询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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