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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电动车被偷报警有用吗?电动车被偷警察不处理怎么办?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6-30 浏览:
导读:电动车因其便利性已经成为大众出行的常用工具,同时的电动车也及其容易被偷盗,千把块购买电动车不是小数目,电动车被偷盗肯定既心疼又气愤,都会想办法去找回,那么,电动车被偷报警有用吗?电动车被偷警察不处理怎么办?电动车被偷警察不处理违规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电动车被偷报警有用吗?

2020年电动车被偷报警有用吗?电动车被偷警察不处理怎么办?

  发现车辆被偷后应该及时报警,电动车价值一般在2000元-5000元不等,如果被盗电动车价值已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盗窃罪,警方是会立案侦查的。

  诚然报警车辆也不一定能找回来,但是不报警车辆肯定更加难回来,而且让坏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形成一定的证据链,真抓到了人却不能让其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不报警备案的话,这个车辆产生的交通违法甚至出了交通事故,原车主可能会有更多的麻烦。报警至少能最大限度的避免这样尴尬的情况发生。所以还是建议大家车辆被盗后一定及时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电动车被偷警察不处理怎么办?

2020年电动车被偷报警有用吗?电动车被偷警察不处理怎么办?

  电动车被偷需要到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被偷盗财物价值应当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警察才予以立案侦查,不予立案会告知理由,若办案过程违法违纪应及时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

  具体部门是: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

  举报人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网上平台等形式进行举报。

  电话举报:“12389”热线、110中举报。

  信件举报: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举报中心;邮政编码: 100741

  网上举报平台:“12389”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举报网站http://www.12389.gov.cn

  投诉须知:仅受理对公安机关及民警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对公安机关及民警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举报时,需据实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违法违纪的具体线索,如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后果及主要证据等,

  注意: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电动车被偷警察不处理违规吗?

2020年电动车被偷报警有用吗?电动车被偷警察不处理怎么办?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我国《人民警察法》对警察不作为乱作为的处理规定如下 :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作为人民的保护伞需要对人民尽职尽责,不能够不作为。如果有不作为的情况,该警察的上级部门应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是禁闭的处罚。如果上报至监察委之后,监察委应该按照规定法律程序来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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